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780号
申请人: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宏大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38栋12层03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负责人:***,总经理。
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