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7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3595元,由原告江苏蓝鲸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