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357号
原告: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5208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9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19955M。
法定代表人:于少波,总经理。
原告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