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4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56491A。
法定代表人刘赞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9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19955M。
法定代表人于少波,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3400元,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35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