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宏悦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6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宏悦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都市花园018幢00单元2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世乾,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君,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审被告: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9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于少波,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兆均,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审被告:陈明君,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都市。
原审被告:白著鹏,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日照宏悦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艺高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兆均、陈明君、白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退还上诉人日照宏悦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遨洋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