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3285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60759E。
负责人于永春。
委托代理人熊翔宇,金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旗,金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宇通工业园F04-006号7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999335。
法定代表人路向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诉被告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