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73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04279X9。
负责人王小军。
委托代理人卫亚亚,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曲扬,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申请人庄钢利,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宇通工业园F04-006号7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999335。
法定代表人路向前。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庄钢利、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845.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庄钢利、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三万二千八百四十五元零八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