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35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执行人: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