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601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宇通工业园F04-006号703房间
原告***与被告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武慧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