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隆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423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31275元、案件受理费4258元;缴纳案件执行费636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查明情况: 1、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暂无可供执行资金; 2、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进行关联案件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有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四、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