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7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庆阳锦绣云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锦绣云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庆阳锦绣云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锦绣云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225665元、利息20000元,**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庆阳锦绣云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4185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庆阳锦绣云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498元(含执行费3648元),现执行标的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