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艺园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艺园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83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艺园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艺园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83民初5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5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祝飞
审判员***
审判员*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