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203行初97号
起诉人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3月30日,本院收到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保护原告企业法人财产,唐山供电公司国有财产,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被告对控告举报犯罪行为不出警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保护原告企业法人财产,唐山供电公司国有财产,属于行政不作为,该诉讼请求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