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t”>行政裁定书
(2017)冀02行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京华西道。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上诉人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进行监督。本诉是路北分局对报警不出警,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任何行为,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诉求判决确认路北分局对报警不出警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立案。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对上诉人举报唐山重马克公司妨害作证罪、边勇俊等8人伪造证据罪是否出警,是否刑事立案,属于刑事侦查范畴,不属于行政案件,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