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曾科,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本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曾科应偿还申请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缴税款125229.83元元,承担受理费1354元,合计126583.83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曾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10月15日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曾科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曾科高消费。
4、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曾科的银行账户。
5、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曾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6、2019年3月30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曾科在张掖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7、2019年9月20日,本院前往曾科所在的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调查得知,曾科一致在外作生意,好几年就不在村里居住。
8、2019年11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6583.8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国成
审判员  高明涛
审判员  荆 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