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4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胡铁兵,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州北环路北辰丽家小区宝贝幼儿园2楼。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张掖市厚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张大公路12公里处。
申请执行人***与***、***、***、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42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吉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