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8574号
原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3146775D。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注册号:620103000003102(1-1)
负责人: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45086元;二、诉讼费要求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中标的张掖车站修建库房快运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造价为345086元,工期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施工队积极施工,于2016年7月完工并交付。2016年12月,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完成的施工量和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后出具验收计价单一份,载明计价合计345086元。验收后被告约定及时使付款,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付,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诸你院,请依法审理。
被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5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6条约定,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现申请贵院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工程承包人所在地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因此根据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为张掖车站修建快运库房工程,工程地点为张掖车站。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含两级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应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符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