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7101民初583号
原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后,通知原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477元,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新艳
审 判 员 汤玉生
审 判 员 崔振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