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7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314677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301972元,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101972元,如果***、***、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被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23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0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20年12月24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6××××号五菱牌汽车一辆,该车已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2018)甘0702执5691号案件依法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4.2020年12月25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

5.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6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

7.2021年5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8.2021年6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14962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1496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丁 丹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