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市委党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3146775D。
法定代表人:马文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利息22800元,合计5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6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4月2日,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及车辆。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
4.本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多次到甘州区寻找被执行人,但一直无人开门。2021年5月24日,本院工作人员向富民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陈述***欠债较多,经常有人上门索要债务,物业费也未按时交纳。2021年5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朋友调查被***情况,***朋友陈述***与其丈夫马文成在承包工程过程中资金链断裂,欠债较多,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停止营业。现马文成因病住院,靠亲友接济度日,生活困难。
5.2021年9月15日,本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与申请执行人一起到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关门停业。
6.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其陈述被执行人***欠债较多,现长期在外躲债,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多次寻找未果。被执行人甘肃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债较多,已关门停业。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35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张燕燕
审判员 张明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鹏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