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通乘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乘电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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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243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926635456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66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平,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乘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44106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8号1幢15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田鑫,男,汉族,1993年9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青海刚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98511813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7号1121室。

法定代表人:索南多杰,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青海刚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乘电梯有限公司、***、田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刚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乘电梯有限公司、***、田鑫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轮候查封***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附1号3号楼2单元2121房屋、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3号2号楼2单元2073室房屋外,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青海刚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乘电梯有限公司、***、田鑫尚欠申请人4452248.61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刚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乘电梯有限公司、***、田鑫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马文君
审判员马晓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田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