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通乘电梯有限公司

****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乘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6806号
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5A3648P,住所地:西宁市城**五一路**鸣翠柳公园世家**楼**负****铺。
法定代表人:郭哲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乘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44106H,住,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林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乘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宝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翊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