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通乘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乘电梯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516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乘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44106H,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8号1幢153室。
法定代表:田林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林山,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8年1月18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鑫,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93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系被告田林山之子。
原告***与被告***乘电梯有限公司、田林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因被告已归还部分欠款,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施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米佳怡
书 记 员     郑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