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通乘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乘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7637号
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A3648P,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19号鸣翠柳公园世家1号搂三单元负一层1号铺。
法定代表人:郭哲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乘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44106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8号1幢153室。
法定代表人:田林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乘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柏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乐园
书 记 员     党心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