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通乘电梯有限公司

**、***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5号XXXXX。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附1号XXXXX。 被执行人:***乘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8号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乘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青0104民初457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与***乘电梯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借款673776元,于2022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18000元,于12月31日之前给付322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给付333776元;若被告***及***乘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剩余欠款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提前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69元,由被告***及***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限制消费。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附1号3号楼2**212室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因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民和县川口镇川垣大街99号***市枫璟11幢11-102号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予拍卖处置,故本院暂不予拍卖处置该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青A1P7**号东风雪铁龙牌、青AM34**号江淮牌、青AYL1**号长安牌;依法轮候查封***名下青ABR1**号思域牌、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乘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青AMG1**号哈弗牌车辆登记手续,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执行;本院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向第三人海东市乐都区民政局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答复无剩余款协助本案执行。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找到。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等679045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4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海龙 审判员  赵 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