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976号
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A3648P,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19号鸣翠柳公园世家1号楼三单元负一层1号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乘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44106H,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8号1幢153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5元退还原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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