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民终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女,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超,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姚翔,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泽,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卫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红、王强、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桥管委会)、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建投公司)、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宜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红、王强、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元、3256元、46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陈庆中
审判员 马 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