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洪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执异55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储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安,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29日异议人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金利平
审判员  陈施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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