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11民初9号
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206国道吴嘴段,经营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方国保,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储章根。
被告:安徽万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卫兵。
被告:安徽新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礼进。
被告:安徽万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储子健。
被告:安徽万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钱权英。
被告: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雍炼。
被告:储章根,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钱权英,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储德亮,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胡海霞,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张卫兵,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叶早华,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雍炼,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汪贤勇,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夏丽丽,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万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新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万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储章根、钱权英、储德亮、胡海霞、张卫兵、叶早华、雍炼、汪贤勇、夏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获准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汪剑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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