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储章根。

**与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皖08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87××××5086(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银行存款34万元。该案移送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皖0802执保113号裁定书,并于2021年6月4日冻结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87××××5086。

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87××××5086(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银行存款3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颖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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