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储章根。
**与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皖08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87××××5086(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银行存款34万元。该案移送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皖0802执保113号裁定书,并于2021年6月4日冻结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87××××5086。
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87××××5086(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银行存款3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颖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