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储章根。

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87××××5086(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银行存款34万元。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87××××5086(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银行存款34万元。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颖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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