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储章根。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95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9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