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11479号
原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1999号2幢18-办公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9725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51层、27层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2A140。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元公司)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晟元公司诉称,2019年8月7日,我公司在被告处购买了团体建工险,约定重庆市第十八中学铁山坪校区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工人50人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50万元。同年8月11日,该项目工人***被物体击打头部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我公司向被告索赔,被告却以事故属于不按施工规章制度操作发生而拒赔。因被告在提供格式条款中免除其主要责任未尽提示义务,该约定无效;即便该约定有效,***并未违反约定的爆破相关规章操作,不属于免陪范围。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50万元,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被保险人***住所地不详,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潘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