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644号
原告:于正游,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王利,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娅,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1999号2幢18-办公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97254N。
法定代表人:段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澄,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于正游、王利与被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正游、王利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正游、王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正游、王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正游、王利负担。
审判员 李泓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超
书记员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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