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2173号
原告:万州区龙都大道桦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万州国际汽车机电贸易城**楼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YRRPC5R。
经营者:杨春美,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5。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林,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顺路********用代码
91500101084697254N。
法定代表人:段雪锋。
被告:***,男,1976年10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万州区龙都大道桦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龙都大道桦联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龙都大道桦联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崔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