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全裁定书7319陈旭、黎桂姣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4985号
申请人: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45万元的资金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责任限额45万元的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博
 
2020010449859150010706051196149161000007126156689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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