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8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英,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地伟。
被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与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7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志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