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8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英,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地伟。
被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与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7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志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