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喜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航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地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朱浩,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14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44339元,执行费65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额度冻结),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去本区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四、本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并于2021年7月14日赴被执行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依法对其调查,均未果。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1年10月26日,经本院告知本案执行进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444339元及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谈话笔录、限制消费令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 本院在执行中除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惠五七
                                 审  判  员  王双全
                                 审  判  员  邵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伟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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