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睢县米奇油漆门市部与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2民初3021号
原告:睢县米奇油漆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中心大街路东。
经营者:**太,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系该门市部业主。
被告: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团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睢县米奇油漆门市部与被告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睢县米奇油漆门市部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睢县米奇油漆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睢县米奇油漆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