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3963号
申请人南京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丰科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中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科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丰科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祝祯
书记员 黄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