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民初106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团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3927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原告***与被告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绿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大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梦婷
书 记 员 彭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