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29执49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9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庆县鸿盛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余庆县鸿盛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288963.45元及违约金200000元,保全担保费5508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41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执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院向被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329执49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余庆县鸿盛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书记员 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