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188号
申请人:**,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德福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肖立刚。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85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529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