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48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申请人: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德福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肖立刚。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85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98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