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8550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第A3幢1**10层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犹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