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2344号
原告:贵州祥盛嘉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莲花街217号云城尚品A3-1组团1层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H0100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5514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第A3幢1**10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578028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祥盛嘉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祥盛嘉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登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祥盛嘉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