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雄日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雄日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首开榕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111民初1837号
原告福建省雄日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日幕墙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被告福州首开榕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榕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雄日幕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杰,被告中建二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一锋、方磊,被告首开榕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冰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依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2.被告首开榕泰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中建二局怠于向被告首开榕泰公司行使到期债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原告自已提供的《关于尚东区锦城花园美地三个项目玻璃栏板分项工程立即进场施工事宜的通知》(首外函字[2019]16号)可见,案涉项目截止2019年8月仍是部分暂停施工状态,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毕,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项目全部完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在分包合同中关于:“单项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文明施工要求,无环保违章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且资料全部交齐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28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结算造价书、工程量计算式、结算依据资料以及经承包人工程技术确认的竣工图纸即深化设计图纸),承包人在28天内审核完成,在审核完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90天内且业主已支付承包方结算款后支付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的95%。”的约定属于一个附条件的付款方式的约定,若该条件成就被告中建二局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中建二局与被告首开榕泰公司的工程款现正在结算中,故被告中建二局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诉请被告中建二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首开榕泰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首开榕泰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依法应在被告中建二局欠付原告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鉴于被告中建二局与原告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且被告首开榕泰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关于项目的结算正在进行中,被告首开榕泰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尚未确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首开榕泰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被告中建二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6、9是原告单方作出,并未经被告中建二局确认。被告首开榕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7认为因其不是合同相对方应以被告中建二局确认的为准,对证据2、5、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是为了赶交房制作了竣工验收报告,实际上原告还有部分未施工完毕,并非全部竣工并且工程竣工保修期为两年,尚未届满。对证据3、6、9认为是原告单方作出,不予认可。 两被告对证据10均认为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有异议;被告中建二局对证据11首开融侨专题会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2018.11.27)真实性有异议,其余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首开榕泰公司对证据11中标通知书、首开融侨专题会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其余证据认为无法确认。对证据12-1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7系双方基于要进行调解而对款项进行的计算,并非确认的结算金额,故不应作为双方已结算的证据。 原告对被告中建二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首开榕泰公司对被告中建二局提供的证据认为由法院确认。 对上述原、被告提供的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雄日幕墙公司签订《福州熙悦美地小区玻璃栏板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福州熙悦花园玻璃栏板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福州熙悦锦城小区玻璃栏板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三份合同,约定中建二局与首开榕泰公司签订了关于小区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承包方受发包方的委托对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将该工程的玻璃栏板安装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其中1.《福州熙悦美地小区玻璃栏板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分包工程计划于2018年1月15日开工,计划于2018年6月15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1天,合同暂定总价¥878789元。 2.《福州熙悦花园玻璃栏板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分包工程计划于2018年1月15日开工,计划于2018年7月15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1天,合同暂定总价¥967563元。 3.《福州熙悦锦城小区玻璃栏板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分包工程计划于2017年12月15日开工,计划于2018年9月1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69天,合同暂定总价¥1252597元。 上述三份合同均约定:保修期为工程整体竣工后贰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量的计量按节点结算,雄日幕墙公司应于每次节点完成后当月25日前向中建二局提交当次节点请款报表(逾期未提交请款报告的视为本期无进度款),中建二局在收到雄日幕墙公司请款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在下个月30日前支付上期进度款。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2)工程款结算支付:A.分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因分包人结算资料不全导致结算款不能计算或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将不予调整造价。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审核完成,并在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确认后按本项第(B)条规定支付结算款;B.单项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文明施工要求,无环保违章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且资料全部交齐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28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结算造价书、工程量计算式、结算依据资料以及经承包人工程技术确认的竣工图纸即深化设计图纸),承包人在28天内审核完成,在审核完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90天内且业主已支付承包方结算款后支付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的95%。剩余竣工结算金额的5%为质量保修金。按照质量保修金的相应条款支付。支付结算工程款的95%前需扣除如下款项:①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预留金,此项预留金在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第一次工程款中扣取。②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施工水电费1.0%、各部门罚款、领用中建二局的各种材料及设备、劳保用品及临时工程牌、用工扣工、由中建二局代雄日幕墙公司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等费用)。C.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抬头应注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熙悦美地小区于2018年7日30日、熙悦花园于2018年10月16日、熙悦锦城小区于2019年1月1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之后,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制作了熙悦美地小区《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060079.68元;于2018年11月5日制作了熙悦花园《结算书》,结算金额为878348.19元;被告中建二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20日签收了上述两份结算书原件。 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制作了熙悦锦城花园《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025017.45元,被告中建二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10月23日签收了一份结算书原件。 另查,被告首开榕泰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案涉工程的中标人。 2018年12月18日,被告首开榕泰公司召开工程成本专题会议,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确保熙悦锦城小区顺利单体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拟支付专款,用于支付甲指分包单位进度款:一、专款前提条件,各甲指分包单位在2018.12.31前完成所有工程内容。二、建设单位在2018年1月支付专款给总包单位,分两次打款,确定第一次专款已支付给各甲指分包单位后,立即支付第二笔专款。三、若总包单位收到第一笔款后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给甲指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将直接足额付款给各甲指分包单位,同时停止支付第二笔专款及春节前所有进度款。 2018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中建二局发出《工作联系函》申请进度款,被告中建二局工作人员签收了该函。2018年12月13日、2019年5月1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首开榕泰公司、中建二局发函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 2019年8月,被告首开榕泰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尚东区锦城花园美地三个项目玻璃栏板分项工程立即进场施工事宜的通知》(首外函字[2019]16号),主要内容:你司承接的福州熙悦锦城小区/熙悦花园/熙悦美地小区三个项目玻璃栏板分项工程,目前玻璃栏板分项工程为暂停施工状态,具体表现为部分玻璃未安装、部分节点生锈未能及时处理等。你司说明停工原因是你司被项目总包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针对目前你司被总包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项目暂停施工的情况,经我司协调暂按以下方案开展后续工作:一、为确保项目如期顺利交房,请你司务必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确保计划交房前你司分包项目能够完成全部施工工作;二、我司承诺将继续督促总包单位按约定方案付款;三、若总包单位未按约定付款,我司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制定直接付款方案。 在第一次庭审中(2020年6月16日),因被告中建二局主张原告未向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故无法进行验收会签,且表示若原告提供完整资料后愿意尽快配合结算并对本案进行调解,故本院要求原告向被告中建二局提供相应资料以便双方结算及促成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 之后,被告中建二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发送了《福州熙悦玻璃栏板工程结算事宜的函》,要求原告在收到函件10日内提供完整结算资料。6月18日,被告中建二局针对原告请款事宜进行了工程完工验收会签。6月20日,原告应被告中建二局要求提供了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作为结算资料。9月2日,被告中建二局通过邮件方式向原告方送达了《福州熙悦玻璃栏板结算书》,但因双方对应扣款项目及金额有争议,故本院调解不成。 在第二次庭审中(2020年9月3日),被告中建二局与被告首开榕泰公司确认熙悦美地小区、熙悦花园项目正在核对结算中,熙悦锦城小区项目已移送咨询机构初审中。
驳回原告福建省雄日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63元,由原告福建省雄日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芳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