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3民初350号
原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
被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娟,女,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伟,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原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文娟、段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59元,由原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适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