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恢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十五区天山南路378号宏寓美食城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22336681H。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4676330077D。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91020603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0099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90099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141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撤回执行,如协商无果再向我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7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晓 娟
审判员 杨永栋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