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603执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新湖天信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新湖天信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兵06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新湖天信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6850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085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2年7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本院已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3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5.于2023年1月9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68504元,未执行到位568504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新湖天信商混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